一、龙门器械生产什么?
龙门刨床具有门式框架和卧式长床身的刨床。龙门刨床主要用于刨削大型工件,也可在工作台上装夹多个零件同时加工。龙门刨床的工作台带着工件通过门式框架作直线往复运动,空行程速度大于工作行程速度。
横梁上一般装有两个垂直刀架,刀架滑座可在垂直面内回转一个角度,并可沿横梁作横向进给运动(见机床);刨刀可在刀架上作垂直或斜向进给运动;横梁可在两立柱上作上下调整。
一般在两个立柱上还安装可沿立柱上下移动的侧刀架,以扩大加工范围工作台回程时能机动抬刀,以免划伤工件表面。
机床工作台的驱动可用发电机-电动机组或用可控硅直流调速方式,调速范围较大,在低速时也能获得较大的驱动力。
有的龙门刨床还附有铣头和磨头,变型为龙门刨铣床和龙门刨铣磨床,工作台既可作快速的主运动,也可作慢速的进给运动,主要用于重型工件在一次安装中进行刨削、铣削和磨削平面等加工
二、器械生产的生产范围是什么?
耳鼻喉科手术器械,口腔科手术器械;胸 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腹部外科手术器器械,泌尿肛肠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 械, 妇产科用手术器械,
三、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医疗器械吗?
不能,因为医疗器械产品必须持生产许可证生产,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出厂销售。国家禁止无证生产医疗器械。第一类低风险的医疗器械执行备案制度的,也应该经备案批准后方可出厂销售,未经备案批准也不得生产。因此医疗器械产品不可以无证生产。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能否将器械卖给个人?
不能,批发企业卖出的医疗器械的对象也必须是有证的企业,且你我双方都没有超经营范围的品种,要给对方开正规的发票,零售就差别大了,可以买给个人的。
五、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
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是现代食品加工行业中重要的设备和流程之一,它为我们的餐桌上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美味食品。这些食品包括了大家熟知的糕点、薯片、爆米花等等。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兴起,使得我们能够更方便地享受到这些美味,同时也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
什么是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
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是一套完整的食品加工设备,它由多个单元组成,包括搅拌机、挤出机、烤箱、烘焙机等等。这些设备协同工作,将原料经过一系列的化学和物理变化,加工成最终的烘焙膨化食品。
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工作原理相对简单,但技术要求较高。首先,原料需要经过混合搅拌,将各种配料充分均匀地混合在一起。接下来,混合好的原料进入挤出机,通过高温高压的作用,将原料挤压成各种形状。然后,这些挤出物进入烤箱或烘焙机,经过高温烘烤或烘焙,使其变得酥脆可口。
为什么要使用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
使用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有很多好处。首先,它大大提高了食品加工的效率。相比传统的手工加工,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能够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的生产,大大节省了人力和时间。其次,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加工工艺相对稳定,产品的质量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无论是颜色、形状还是口感,都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
此外,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还可以实现多样化的产品加工。通过更换不同的模具和配料,我们可以制作出各种各样的烘焙膨化食品,满足不同人群的口味需求。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也是手工加工无法比拟的。
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应用领域
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它被广泛用于食品加工行业,包括大型工厂、小型烘焙店、流动摊位等等。无论是大规模生产还是小规模加工,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在大型工厂中,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能够实现高效率的生产,并保证产品的稳定品质。这对于大规模供应市场的需求非常重要。而在小型烘焙店和流动摊位中,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则提供了一种快速、方便的加工解决方案。不仅能够减少人工和时间成本,还能够扩大产品的种类和品种,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前景
随着人们对食品品质和口味的要求不断提高,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在市场中将会有更广阔的前景。相比传统加工方法,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更加高效、稳定、多样化,能够生产出更多种类的美味食品。
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对设备技术的不断改进,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将变得更加智能、自动化。这将为食品加工行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将成为食品行业的未来趋势。
总的来说,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食品加工方式和生活品质。它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确保了产品质量,还丰富了消费者的选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烘焙膨化食品生产线将在食品行业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以销售医疗器械吗?
如果你只有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表没有经营许可证,那只能销售给经营企业,由经营企业销售给医院,没有经营许可证是没有资格配送的
七、医疗器械企业生产服务模式?
生产有关医疗上的器材,手术用的器械,销售到医院
八、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委托方的二类器械如何之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 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九、非法生产医疗器械如何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十、医疗器械生产人员注意要求?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操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1次。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细则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洁净工作服和无菌工作服不得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应能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细则同时规定,生产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对手再进行一次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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