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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