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顶格处罚包括:
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食品安全顶格处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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