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企业客户在同一审计周期内出具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并用于不同的用途。
二、未核实被审计单位是否曾经由其他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同一被审计单位在同一审计周期内存在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审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被行政处罚、资质撤销期间违规出具审计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采取瞒报、少报的方式,逃避监管单位的监管。
五、涉及高新企业专项审计及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的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的年审报告或其他专审报告存在较大出入。
六、注册会计师关系在协会代管、年检公告未通过期间出具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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